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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简介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是泉州市的国家权力机关。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举行。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2)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3)监督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包括听取和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改变或者撤消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预算的执行。

(4)选举、罢免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本级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以及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介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泉州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指导我市区、县级市、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三)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六)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及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八)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九)行使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