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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吴国辉同志代理泉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决定

[2026-09-15 09:59]

(2026年9月14日泉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根据泉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泉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泉州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吴国辉同志代理泉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