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直通车”,民意“连心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等两部法律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全国人大法工委晋江基层立法联系点迅速“接单”,开展多场专题调研,集纳“金点子”150余条,让基层声音搭上国家立法的“快车”。
两部法律的制定与修订,是重塑县域金融生态的“关键变量”。
如何真正破解“金融服务实体”的制度瓶颈?如何为县域金融风险防控提供充足的法律工具?如何让基层在监管协同、风险处置中“接得住、管得好”?需要一线人员提供实践经验,广大群众贡献智慧力量。
为此,晋江基层立法联系点从三个维度靶向发力,力求将基层声音“原汁原味”上报国家立法机关。
多位执法者反映,两部草案部分条款落地时容易遭遇“权责倒挂”或手段缺失等困境。
晋江市检察院指出金融法(草案)第59条、73条在实践中存在监管部门先行行政处罚导致关键证据灭失、移送后公安机关立案情况不透明等问题,建议在草案中设定移送时限、建立双向反馈机制,打通行政查处与刑事追诉之间的梗阻。同时补充“不起诉后反向衔接”条款,防止出现“不刑不罚”、一放了之的情况。
晋江市市场监管局针对金融法(草案)中“按规定会商”“及时办理”等模糊表述,建议进一步明确具体时限及配套细则,防止法律规定因可操作性不足而“悬空”。
部分基层群众反映银行卡被非柜面业务限制、单向冻结,但银行方面未及时告知且无申诉渠道。为此,池店镇立法联络站建议,在金融法(草案)第84条增加“金融机构不得随意冻结、限制普通居民个人账户;因反洗钱风控限制账户,必须书面告知群众冻结原因、解除流程、申诉渠道”的刚性要求。
随着数字金融业态迭代,基层执法时常面临“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够用”的难题。
针对金融法(草案)第67条中关于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条款,泉州市委金融办建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应参与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实际风险处置,避免“谁都管、谁都不管”。
晋江市金融监管支局、财政局建议金融法(草案)第3条进一步明确非法贷款中介、涉非法金融维权等变相金融活动的定义,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建议第71条对非法金融活动作出原则性规定,通过列举方式明确典型形态,增设多部门联合监管与线索移送机制,配套行政处罚罚则。
针对经济犯罪跨境化趋势,晋江市公安局建议银行法(修订草案)第4条增加“建立跨境金融账户协助查询、监测机制”等内容,深化跨境追赃挽损协作。
作为“晋江经验”发源地,泉州在普惠金融、风险防控方面有诸多先行探索,亟待通过立法固化推广。
针对当前理财、信贷、互联网金融纠纷高发,中小主体处于信息、专业弱势地位等问题,晋江市梅岭街道立法联络站建议在金融法(草案)第2条增加“保护金融消费者、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金融普惠与公平正义”的表述。
晋江市安海镇农商行建议在金融法(草案)第33条增加“履行金融消费者适当性义务”条款,严禁以欺诈方式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进行营销,从源头减少纠纷;晋江市法院建议吸收“九民纪要”标准,将“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充分说明、匹配推介”写入条文,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
针对部分信贷政策与基层脱节的问题,晋江市财政局建议在银行法(修订草案)第4条第2款增加“建立常态化市场主体意见征询与反馈机制”的表述,明确政策制定时应当充分听取商业银行等执行主体的意见。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晋江基层立法联系点将继续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畅通建言渠道,把更多具有“泥土气息”“泉州温度”的建议转化为服务国家立法的“金玉良言”。
来源:晋江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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