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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行职责 依法备案审查
德人办

 
  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维护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制度。结合对监督法及《福建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学习理解和近两年来对备案审查工作的实践探索,现就人大常委会如何开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谈一点思考和看法。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主要做法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涉及面广,是政策性、政治性、法律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县人大常委会指定内司工委负责,内司工委按照以被动审查为主、主动审查为辅的原则,积极认真地做好各项工作。主要做法是:

  1、建立报送机制。从2007年开始要求县政府和乡镇人大主席团按规定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一式5份。

  2、建立接收机制。根据报备要求由内司工委设立接收登记簿,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接收后进行逐件登记。

  3、认真开展审查工作。内司工委根据监督法和省、市人大《规定》要求,以被动审查为主,分送有关工作委简单审查后,存档备查,不告不理。

  二、存在的问题

  审查规范性文件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也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知识面涉及很广的工作。从近两年来的监督实践看,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还非常薄弱,与监督法的要求差距较大,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一)认识问题。由于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致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也没有完全确立。

  (二)含义问题。对于县级人大常委会而言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乡镇人大的决议、决定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实践中,乡镇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都很少。对于政府来说,大量的是以"办法"、"规定"、"通告"、"意见"、"细则"等形式出现,与决定和命令一样具有普遍约束力,但是否属于审查范围,法律没有明确,备案审查缺乏法律依据。

  (三)标准问题。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然而,现在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往往被党政合署发文代替,常委会应该如何审查。监督法除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越权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撤销外,还规定"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和"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审查中比较好把握。但是否"相抵触"和"不适当",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不够细化,人大常委会在审查监督时,很难把握标准。

  (四)力量问题。备案审查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从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识、专业、精力等情况看,履行好备案审查职责难度较大。县级人大常委会机关没有专门审查机构和编制,大多是由内司工委承担,人手少,力量不足,复合型人才尤其精通法律知识的人才更少,审查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三、依法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人大常委会责无旁贷。我们必须按照监督法的要求,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依法开展备案审查。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也是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需要,更是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实际需要。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要求,建立健全登记、提交、初审等制度,使备案审查的各项工作、各个环节扎实有效开展。上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抓好学习培训,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及备案审查的程序,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2、把握标准,突出重点。人大常委会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坚持标准,突出重点,围绕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审查时,要通过事先征求意见、开展视察调研、进行执法检查等活动,了解和熟悉相关审查文件制定的背景和状况,了解群众的要求和建议,把问题弄清搞准。

  3、改善结构,配强力量。要加强审查主体建设,适当增加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比例,增加一些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熟悉法律的专业人才,以保证审查的质量。要配强机关工作人员,在各工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为备案审查和常委会决策提供更好的服务。在人员和编制尚未解决之前,以被动审查为主,主要做好登记、存档、备查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来源:2008年12月25日泉州人大网
[2008-12-31 15: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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