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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监督程序 提高监督质量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探索与实践

 

德化县人大常委会

(2007年11月19日)

  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监督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经常性监督的主要形式之一。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德化县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有效途径,认真总结经验,规范监督程序,注重监督实效,提高监督质量。

  一、基本情况

  今年来,我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教育工作、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调解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专项工作报告。基本做法是:

  (一)规范工作程序。监督法既是一部实体法,又是一部程序法,对人大依法监督在程序上做了详尽的规定。我县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监督法,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制定了《德化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流程图》(附图)。流程图严格按照监督法第二章的规定,步骤清楚,简明易懂,既规范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程序,又规范一府两院的工作职责、时间要求和交流沟通等方面的程序,便于操作,促进了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选准报告议题。按照监督法的要求,首先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根据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提出建议议题,经办公室综合平衡,拟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报主任会议研究确定。选择议题过程中,注意与一府两院进行联系沟通,交流意图,把人大依法监督与一府两院自觉接受监督有机统一起来,促进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在选择议题时注意做到:一是全局性,紧扣中心,把握大局,与党委的中心工作合拍同步;二是针对性,突出事关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三是突出侧重点,一个议题有很多方面的内容和问题,人大监督必须突出侧重点和目的性,有的放矢,避免面面俱到。今年我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五个专项工作报告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侧重点,在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教育的专项工作报告中,重点针对全县学校布局调整、农民工子女就学、初中借读费等问题,在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情况专项工作报告中,重点针对行政审批存在的问题。实践证明,重点越突出、大事抓得越实,议题就有很强的影响力和推动力,人大的特点和优势就能得到有效发挥。

  (三)深入调查研究。人大常委会提前一个月召开主任会议,确定下一次人大常委会的建议议题,让有关工作委有足够的时间充分准备,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对议题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听取汇报与实地察看相结合,尽量多掌握第一手材料,努力使调查做到既有广度,又有深度。调研完成后,有关工作委汇总各方面的意见,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交换看法,力求在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常委会会议召开前,有关工作委交流调查情况和工作建议,准备好常委会会议上的重点发言和专题发言,确保审议发言质量。

  (四)提高审议质量。在常委会会议上,保证组成人员有充足的审议时间和发言机会,避免因时间紧而使审议草草收场。注重引导常委会组成人员紧扣主题,畅所欲言。常委会还根据需要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请他们发表意见,参与有关议题的审议。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不仅集中了组成人员的智慧,也集中了人大代表的智慧,增强了审议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常委会会议后,对审议结果进行概括,提出审议意见。一是切实抓好审议意见的综合草拟工作。要求审议意见的拟定,要紧紧围绕中心议题,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审议发言进行综合,既要反映审议情况,又要依法、客观,全面体现常委会的工作水平。二是突出审议意见的重点,针对存在问题重点提出整改建议,明确表达常委会的态度和要求。三是坚持实事求,注重审议意见的指导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对那些确实因条件不具备而落实不了的,不要提出要求;对那些尽管有困难,但经过努力可以落实的,要明确提出。近几年来,我县随着"大城关"战略的全面实施和"四个集中"效应的日益显现,农村中小学生和学前儿童随父母进城就学急剧增加,目前,全县超过90%的幼儿、73%的小学生、50%的初中生在城区就学,导致城区学校爆满,班生规模远远超过规定人数。秋季开学在即,又有大批农民工子女需要在城区学校上学,而城区学校现有的规模已容纳不了那么多的生源。如何安排新生上学,社会普遍关注。4月份,我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教育工作专项工作报告,提出"认真规划,加快城区学校扩建增容步伐,科学安排幼儿园、小学、初中学校规模和分布,尽快在城区规划建设1所中学、2所小学、1所幼儿园,选择有条件的浔中、宝美、丁溪、世科等学校进行扩建增容,在新创办的工业项目区或者居民集中区规划建设配套学校,以有效缓解城区学校拥挤问题"的审议意见。县政府高度重视,决定拨出专款,兴建扩建两所小学和一所幼儿园,并在秋季招生前,解决了初中教室12间、小学教室28间,有效缓解了城区的就学压力。

  (五)跟踪督促整改。着重抓好四个环节的工作:一是交办。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确定后,由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在会后十日内以常委会文件形式印发一府两院办理。二是反馈。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要提出整改措施,并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征求意见,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三是督办。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负责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通过调查、检查、视察等形式,对一府两院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及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规定时限抓好落实。四是公开。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必须向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我县人大常委会在德化网上创办"德化人大网页",开设人大常委会、专项工作报告、决议决定和落实反馈等栏目,并定期编发《德化人大》简讯,将我县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二、几点体会

  1、工作程序要规范。监督法的程序性很强,我县人大常委会在实施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过程中,深刻体会到,必须重点把握两个方面的程序规定,一是沟通程序。(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方案拟订时,各工作委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要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2)视察调研完成后,有关工作委汇总了各方面的意见,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交换看法,力求在重大问题上形成共识,由一府两院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3)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办公室通知一府两院分管领导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4)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要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人大有关工作委征求意见,并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整改报告。二是时间程序。(1)一府两院按常委会年度计划提前准备专项工作报告;(2)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一个月前,通知一府两院,组织视察或专题调研;(3)一府两院在常委会会议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 送交人大有关工作委征求意见,经修改后,在常委会会议十日前送交常委会;(4)在常委会会议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5)一府两院在决议规定的时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2、看准的事要一抓到底。经过六个途径确定的监督议题,往往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不是一抓就能见效的,必须反复抓,不解决问题不撒手。行政服务中心是今年我县新成立的便民服务窗口,通过调研,发现个别部门进驻窗口后,认识不够到位,思想上、行动上被动应付,办事程序还较为繁锁、办事效率不够高,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行政服务中心运行情况专项工作报告后,敦促政府对现有的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再次梳理、优化,提高即办件的比例和提前办结率。而后,县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亲自督查,对个别办事效率较低、群众意见较大的单位深入调研,查出问题症结所在,敦促整改。比如规划建设局,通过敦促内部股室之间项目整合联办、审批事项要件提前介入告知等形式,尽量压缩审批时限,其中工业区项目属规划建设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原来100多个工作日缩减为18个工作日。目前,全县进驻中心333个事项的承诺时限比原来办事时限共缩短4560个工作日,提速60.4%;提前办结率57%,即办件占总受理件的48%,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人大代表大多来自各行各业生产、工作的第一线,对基层情况比较了解,在当地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具有相当的影响力、说服力。我县人大常委会在调研、视察、检查和会议的过程中,都注意发挥代表作用,邀请代表参加,广泛听取代表的意见。我县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诉讼调解的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了积极的作用。县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法院关于诉讼调解的专项工作报告后,转发了《德化县人民法院关于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的意见》,继续深化和完善邀请人大代表参与诉讼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几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1、关于任后监督的问题。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对依法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监督。监督法把原来的述职评议规范为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无法包含和取代述职评议,以前多年的实践表明,述职评议确实是任后监督的好方法。述职评议叫停后,任后监督形成空白,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值得探讨。

  2、关于监督程序的问题。监督法已经对监督程序规定得十分具体,完全能满足操作要求,而省人大在制定实施监督法办法时,又进一步细化,增加了很多环节,让基层人大常委会在执行中增加了工作量,操作繁锁,不符合基层人大人手不足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不一定就要在原有法律条文外加密加细,增加程序,而要从基层的实际出发,便于操作,重点是如何增强监督实效。

  3、关于审议意见的问题。监督法第十四条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福建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四十六条、五十九条中"审议意见由有关工作机构负责整理,经主任会议或常委会通过后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如果审议意见经常委会通过,一府两院就要认真执行,而不是"研究处理",既然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是"研究处理",有必要经常委会或主任会议通过吗?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就不是这样做的。审议意见以何种形式发出,值得探讨。

  4、关于监督法条文的文字筹词问题。如监督法第二章的小标题是"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第八条、第九条也是这样表述,而在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中,"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表述改成"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这一字之差,是什么意思,难以理解,提出来向大家请教。

 
来源:2007年11月27日泉州人大网
[2007-11-27 1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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